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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怎樣是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方式 《擷取自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三章第二節》
  (1) 自立遺囑
自己書寫,不需見證人,但一定要註明年月日,而且只能親筆簽名不能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。
如有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
  (2) 密封遺囑
密封並於縫處簽名,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。如不是本人親自書寫,須陳述繕寫人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。
  (3) 代筆遺囑
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口述遺囑意旨時,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時簽名。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可按指印替代。
  (4) 口述遺囑
遺囑人因生命垂危或其他特殊請況,可依以下方式口授遺囑:
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之一,將其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並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記明年月日,在封縫處共同簽名。
     
  (1) 一般死亡者: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約需十份(非一般疾病診斷書)
  (2) 意外死亡者: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書或法院檢察署開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
(須檢察官註明准否火化埋葬,並簽名蓋章)
  (3) 離院返家後斷氣者:持醫院開立之乙種疾病診斷書,請住家附近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之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。
  (4)

附註:若於夜間欲接運遺體至殯儀館,需告知醫師已開立未蓋關防之死亡診斷書,方可被殯儀館接受。

     
  (1) 死亡之配偶、親屬、戶長、同居人、經理殮葬者,或是死亡者死亡時的房屋或土地管理人均可申請除戶辦理。
  (2)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、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,由各該監獄、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。
  (3)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,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,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。
  (4)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除戶辦理之申請人。
  (5) 受委託人亦可申請除戶辦理。
  (6) 利害關係人亦可申請除戶辦理。
     
  (1)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書,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。
  (2) 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  (3) 國外死亡者,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,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,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,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。
  (4)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,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辦理;或向警察機關報案,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。
  (5)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。
  (6) 死亡配偶如欲更換身分證件者,應備兩個月內兩吋半近身照(黑白或彩色)三張及工本費換發新身分證。
  (7) 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。
  (8) 法定申報期限為死亡發生之三十日內
     
 
  (1) 低收入戶卡正本
  (2) 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
  (3)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
  (4) 火(埋)葬許可證(丁聯)
  (5) 靈骨寄存罐(罈)卡正本一份
  (6)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
  (7) 發票(內容詳記火葬費用,埋葬費用,抬頭:當地公立殯葬管理處)
     
六、國軍公墓申請
 
    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,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。
    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。
    申請區分及證件:
 
    (1)由所屬單位(營級或相當單位)申請者: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。
(2)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: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    (1)榮民證。
(2)死亡證明書。
(3)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 三.
    (1)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。
(2)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: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(3)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(限志願役軍人配偶)、志願役服役證明書(營級以上單位)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(4)亡故榮民配偶:
A、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。
B、榮民安厝後申請: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C、榮民亡故前安厝:榮民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  五.
    (1)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。
(2)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。
     
  (1) 身分需為就養榮民,發放補助金新台幣四萬元。
  (2) 如有配偶(配偶不具有勞保身分,投保職業公會亦是),再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。
  (3) 申請單位:各地區榮民服務處
 
  (1) 死亡證明書正本
  (2) 死者除戶謄本及家屬全戶戶籍謄本
  (3) 健保退保通知書 (需帶死亡證明書影本、死者健保卡及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)
  (4) 殯葬費用收據或發票(金額不可低於4萬),如附收據,需在收據後方貼印花,印花金額為殯葬費用的千分之四。
  (5) 申請人印章、郵局存簿影本
  (6) 申請書於承辦單位當場填寫。
     
 
  (1) 申請書
  (2) 支領憑證正本
  (3) 遺族協議書
  (4) 戶籍謄本(含原始全戶、死亡除戶、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戶籍謄本)
  (5) 見證人國民身分證(正、反面)影本
  (6) 私章
  (7) 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(具新制年資者)
    申辦方式:申請人及見證人親辦(可跨縣、市辦理)
完成時限:30天
     
  需入黨滿四十年即可申請,如未滿四十年,想申請黨旗覆棺者,需由黨部內部審核,審核通過方可申請。
    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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